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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开展银行业积案执行情况月度统计工作的通知

编辑: 发布时间:2015-01-22 作者: 来源: 浏览:6181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对于开展银行业积案执行情况月度统计工作的通知

 

各会员单位:

为深入推进银行业执行积案清理工作,配合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做好积案执行情况月度通报制度,根据全国银行业执行积案清理专项工作会议工作安排,我会将与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同时开展银行业积案执行情况月度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要求

(一)各会员单位要高度重视积案执行数据统计工作。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切实做好月度统计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报送等工作。

(二)请将部分执结案件、全部执结案件、终结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的案件数量及执行到位金额填写在积案执行情况统计表(附件一)中。

(叁)请将已发生变动的案件汇总至案件变动汇总表(附件二),并注明发生变动的原因。变动原因包括但不限于1、案件转让;2、法院终止/中止执行;3、案件实际已经结清;4、已与被执行人签订和解协议;5、案件尚未进入执行程序;6、案件进入破产程序,暂停执行程序;8、案件抵押或质押财产已经处置;9、已经移送其他法院执行;10、被执行人已无可供执行财产。

(叁)请将执行案件信息变动情况统计后撰写执行案件变动情况报告(附件叁)。

二、统计分工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双向统计制度要求,我会月度统计工作亦采用双向统计制度,即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银行业协会(公会)、各银行金融机构同时统计并向我会报送数据。

(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银行业协会(公会)负责本省区内各类会员单位案件执行情况月度统计工作,包括本省各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分行、省级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农村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外资银行等机构的数据汇总工作。

(叁)各银行金融机构负责本行案件执行情况月度统计工作。各银行金融机构按照附件要求报送本行汇总数据,并同时报送各分行数据(无分行的除外)。

叁、报送要求

各会员单位每月20日前(2015218日前报送1月份数据)将上月数据电子版发送至中国银行业协会维权部邮箱:weiquanbu@china-cba.net

四、其他

(一)各银行对拒不配合当地银行业协会开展执行案件月度统计工作的分支机构可以视情况给予通报。

(二)各会员单位在开展积案执行情况月度统计工作中遇到问题请与中国银行业协会维权部协商解决。

 

李凤雨   010-66291125   

 

 

附件一:积案执行情况统计表

附件二:变动案件汇总表

附件叁:执行案件变动情况报告

 

 

2015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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