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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编辑: 发布时间:2022-10-13 作者: 来源: 浏览:36421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研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确保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则。

&苍产蝉辫;第二条&苍产蝉辫;研究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研究性专业组织,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内部管理制度以及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研究委员会的宗旨是建立有效的银行业研究合作机制,联合行业研究资源,共享行业研究成果,把握行业发展动态,以便最大限度地为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发展服务。

 第四条  研究委员会的工作原则是自愿、协商、合作、共享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研究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中国银行业研究合作交流机制,推动行业研究合作与交流活动的常态化、规范化和机制化;

(二)组织、协调、参与跨国、跨行业的合作研究项目,推动与其它国家、其它行业间研究合作水平的提高;

&苍产蝉辫;(叁)联合各银行研究力量,组织、协调中国银行业合作课题研究项目,追踪银行业热点问题,开展银行业调研活动,发布银行业研究成果;

(四)组织并开展多种形式的银行业学术交流活动,努力为会员单位搭建规范、专业、高端的学术交流平台;

(五)完成协会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成员

第六条&苍产蝉辫;申请加入研究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二)拥护研究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叁)有加入研究委员会的意愿。

第七条&苍产蝉辫;申请加入研究委员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书;

(二)经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八条  成员单位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叁)对研究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参与研究委员会研究资源和工作成果的共享;

(五)成员单位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成员单位承担以下义务:

(一)遵守研究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二)执行全体会议及常务委员会决议;

(叁)自觉维护研究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苍产蝉辫;(四)关心支持研究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研究委员会各项活动,并提供必要的研究资源支持;

&苍产蝉辫;(五)成员单位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全体会议

第十条  研究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研究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组成。

全体会议代表由成员单位研究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全体会议代表因故不能到会,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代理人应具有独立代表成员单位意见的完全授权。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行使以下职责:

(一)审定、修订研究委员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和常务委员单位;

(叁)审议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每届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研究委员会主任或三分之一以上成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国家相关部门列席。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常委单位、成员单位提出,经主任或常务副主任审定。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研究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委单位的提名由全体成员投票,并综合考虑各单位研究专长、参与意愿等因素产生,由全体会议表决通过,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

常务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可以调整常委单位。

常委委员由常委单位推荐研究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常委委员因工作变更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务时,须由本人或所在单位以书面方式告知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一)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二)在全体会议闭幕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叁)审议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四)组织、协调行业合作研究活动;

(五)选聘办公室主任、副主任;

(六)负责全体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苍产蝉辫;常务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研究委员会主任或叁分之一以上常委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和临时会议需叁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能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研究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召集、主持;主任(常务副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常委委员。常委委员因故不能到会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代理人应具有独立代表常委单位意见的完全授权。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国家相关部门列席。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委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到会成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六章&苍产蝉辫;&苍产蝉辫;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

第二十三条  研究委员会设主任、常务副主任各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分别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推荐研究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担任。主任、常务副主任、副主任因工作变更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职务时,须由本人或所在单位以书面方式告知委员会办公室。

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天美九一厂制作提名,副主任单位和常务委员单位的提名由全体成员投票,并综合考虑各单位研究专长、参与意愿等因素产生,上述提名经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每届任期叁年,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最长不超过两届。

委员会主任作为中国银行业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委员会工作。

研究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同时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常委。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叁)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研究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研究委员会各项重要工作;

(叁)向全体会议和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履行常务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  研究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七条  研究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协会秘书处推荐,副主任由常委单位推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八条  委员会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组织研究委员会履职;

(二)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叁)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四)负责研究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

(五)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向协会秘书处提交年度预算,用以支持研究委员会的运作;

(六)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2022年9月15日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八届二十四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条 本规则由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的修改,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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