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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专业委员会重点课题管理实施意见(试行)

编辑: 发布时间:2019-12-05 作者: 来源: 浏览:35428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完善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研究委员会")重点课题的规划、管理和实施,提高重点课题的研究水平和研究效益,促进重点课题研究项目的有序化、规范化、制度化发展,依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和《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中重点课题是指,在研究委员会框架下实施的、立足行业全局、对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具有重要理论意义或实践意义的研究课题。重点课题应研究目标明确、重点突出,重视学科交叉与渗透,鼓励课题承担单位积极开展实质性的国内外同业合作与交流。

    第三条 本意见适用于研究委员会立项的各类重点课题。

    第四条 重点课题由研究委员会全体成员单位推荐,择优立项。

第二章 组织

    第五条 重点课题的组织运作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选题、评审等信息通过中国银行业协会通讯或网站等渠道发布。立项的重点课题报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六条 重点课题的立项和指导工作由研究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负责;研究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和落实工作,具体包括: 

    1.部署课题的选题、申报、评审、立项;

    2.确定课题研究人员;

    3.检查、监督课题的实施情况;

    4.组织课题的鉴定、验收、评优和成果的出版、发布工作等。

第三章 规划和选题

    第七条 重点课题的选题,采取由常委会提出和面向全体成员单位征集相结合的方式,经办公室汇总整理,由常委会评议审定后公布。

    第八条 重点课题的选题,应以中国银行业改革发展中具有紧迫性的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作为方向,统筹兼顾具有全局性、前瞻性的战略型课题、具有应用性、操作性的实证型课题以及具有学术性、探索性的理论型课题,积极推动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

    第九条 重点课题的成果发布形式为行业发展报告、研究报告、论文、专集、译本及解决方案等,完成时限最短3个月,最长1年。

    第十条 个别急需实施的课题,以特别委托方式,由委员会主任(常务副主任)批准,单独立项。

第四章 申报

    第十一条 全体成员单位均可申请参与重点课题,自常委会公布选题之日起开始受理申请,期限为1个月。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可联系办公室领取《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重点课题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根据要求填写,并在申报期内提交常委会审核。

    第十三条 申请单位须承诺具备研究条件,提供信誉保证,承担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并积极配合项目中期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五章 评审和立项

    第十四条 常委会负责重点课题申请的评审立项工作,办公室负责具体落实。重点课题的评审程序为:

    1.初审。办公室按本意见综合往期课题完成情况,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合格者进入常委会评审。

    2.常委会评审。常委会评审须有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对常委会评审通过的拟立项课题,由常委会主任(常务副主任)签署同意立项意见书。

    3.办公室对通过的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和综合平衡,提出课题经费资助方案,报常委会审批。

    第十五条 审定立项的研究课题由办公室向项目申请单位发出《中国银行业协会行业发展研究委员会重点课题立项通知书》,并通过协会网站公布。

第六章    经费

    第十六条 课题经费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组织,一次核定、超支不补,待课题结题验收后按成果鉴定等级拨付,鉴定等级为优秀、良好、合格的,课题经费分别按100%、80%和60%拨付,鉴定不合格的不予拨付。鼓励课题承担单位为项目提供配套资金。

    第十七条 课题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将课题经费用于与完成该课题研究无关的开支。

    第十八条 课题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财务、税务规定。

第七章    课题管理

    第十九条 所有立项的课题由承担单位按本意见有关规定负责日常管理,采取切实措施加强对课题研究过程的检查和督促。办公室对课题执行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必要的抽查。

    第二十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须由课题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办公室审核,报常委会审批:

    1.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5.课题完成时间延期3个月以上或多次延期;

    6.因故中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结题。

    第二十一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常委会撤销课题:

    1.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2.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3.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4.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5.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八章 成果鉴定、验收和结题

    第二十二条 为科学评估研究课题成果的质量,课题最终成果须进行鉴定,通过鉴定后予以验收结题。委员会根据专家意见和成果实际情况,确定成果最终鉴定等级。鉴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鉴定等级按本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与课题经费挂钩。

    第二十三条 研究课题最终成果的鉴定由办公室在常委会指导下聘请相关领域专家,采取匿名鉴定形式,提出书面鉴定意见,以确保鉴定的客观公正。

    第二十四条 鉴定专家的选定:

    1.由办公室提名各课题鉴定专家组名单报常委会通过;

    2.每个课题的鉴定专家至少为5人;

    3.采用回避制度,课题承担单位的专家不再参与本单位课题鉴定的具体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最终成果通过鉴定后,由办公室负责办理验收结题。

    第二十六条 课题的完成情况将作为下次课题申报的重要参考依据,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课题者和最终成果鉴定不合格者, 2年内不得申请新的重点课题。

    第二十七条 办公室参照课题成果鉴定结论,对优秀课题的承担单位予以表彰,颁发证书。

第九章 成果的宣传和推广

    第二十八条 课题承担单位不得自行公开发表或出版课题成果。

    第二十九条 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或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由办公室及时摘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公开发布出版,并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意见由研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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