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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击疫情

黑龙江省银行业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清单(最新版)——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发布

编辑: 发布时间:2020-03-04 作者: 来源: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 浏览:5966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和黑龙江银保监局出台的政策措施,黑龙江省银行业协会梳理和更新了《黑龙江省银行业支持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政策清单(最新版)》,现予以发布,请有需求的公司(含小微公司主、个体工商户)和个人,主动与合作银行对接落实。

 

一.重点支持全省疫情防控所需物资的生产、供应,包括但不限于防护服、口罩、护目镜、手套、消毒杀菌用品、试剂盒、体温测量仪器、抗病毒药品以及生活必备品等,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提供足额信贷资源,满足生产和供应公司的资金需要。

 

二.全力满足卫生防疫、医药用品制造及采购、公共卫生基础设施建设、科研攻关、技术改造等方面的合理融资需求,加强制造业、小微公司、民营公司等重点领域信贷支持,发挥融资租赁特色优势,保障基本金融服务畅通,维护金融市场平稳运行。

 

叁.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稳定现有存量贷款,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

 

四.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公司(含小微公司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公司延期还本申请,结合公司受疫情影响情况和经营状况,通过贷款展期、续贷等方式,给予公司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安排。还本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公司,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公司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上述贷款涉及担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与公司、担保人协商处理。

 

五.对于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公司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公司延期付息申请,结合其受疫情影响的实际情况,给予公司一定期限的延期付息安排。贷款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延期利息的具体偿还计划,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公司双方自主协商、合理确定。

 

六.对于上述第四项、第五项政策,即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公司征信记录。

 

七.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公司贷款延期还本付息需求,开通线下和线上(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电话银行)等多种渠道,为公司延期还本付息申请提供便利。要及时受理公司申请,限时回复办理。

 

八.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积极对接中小微公司融资需求,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贷款审批流程,适度下放审批权限,应贷尽贷快贷。

 

九.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改进绩效考评、尽职免责等内部资源配置和政策安排,努力提高小微公司信用贷款、中长期贷款占比和“首贷率”。

 

十.地方法人银行应主动申请人民银行的新增再贷款、再贴现额度,积极配合政策性银行的新增信贷计划,以优惠利率向民营、中小微公司发放贷款

 

十一.对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群,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灵活调整住房按揭、信用卡等个人信贷还款安排,采取延期还款的方式,合理调整还款期限。

 

十二.对感染新型肺炎的个人,其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可展期一年,继续享受财政贴息政策。

 

十叁.继续加大对全省“百大项目”的金融支持力度,有效支持公共卫生、公共环境、物资储备等新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建设。

 

十四.对制造业、服务业等复工复产公司,根据新增融资、续贷申请、期限结构、服务效率等方面的需求,提供差异化的金融服务,确保公司不因资金问题影响复工复产。特别对未裁员公司和扩大用工公司,要进一步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十五.对防疫期间和疫情过后出现流动性风险的公司,积极运用债委会帮扶机制,银行业金融机构采取一致行动,共同帮扶公司渡过难关。

 

十六.对化肥、农药、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物资储备,特别是承担保供稳价任务的省供销系统的农业生产资料储备,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优先安排信贷资金,充分满足全省春耕生产资金需求,切实维护国家的粮食战略安全。

 

十七.对疫情防控期间的各类金融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大力推广线上办理业务,充分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科技手段,为公司和个人提供存款、贷款、汇款等金融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