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1日 9点17分 来源:中国金融 作者:宗 良 张庆昌
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探索设立民间资本发起的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设立民营银行有利于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使得银行业更好地助力实体经济发展。但银行业公共性、外部性等特征也决定了风险易在行业内传导。因此,在设立民营银行之初,研究合适的路径和降低风险的方式意义重大。
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积极作用
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民间资本产权清晰,其进入银行业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股权资本和产权结构的多元化,有利于强化银行业现有竞争,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给整个经济带来持久旺盛的活力。同时,民营银行资本的来源性质、可观规模以及“接地气”特性,可以更好地支持民营公司、中小公司的发展,进而支持实体经济的繁荣。
提供差异化的特色服务。目前的银行体系对大中型公司融资更为有利,而对小微公司提供贷款的动力不足。信息不对称、合格的抵质押品缺乏、贷款风险大且成本高等问题,造成小微公司融资需求无法通过正规融资渠道得以满足,被迫转向非正规融资渠道。而民营银行在服务中小微公司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其资产规模小、经营灵活,而且股东也为当地的公司和自然人,熟悉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小微公司的经营状况,信息传递效率高,系统性降低信息识别成本,克服了小微公司财务不透明、风险不确定等难题,从而能够长期、稳健、高效地为小微公司服务。
有助于拓展民间资本投资的渠道。民间资本充足,投资欲望强烈,但没有比较合适的投资渠道,大量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民间游资已成为潜在的经济与社会问题的导火索。设立民营银行可为民间资金开辟较好的投资渠道,引导民间资金从地下进入到正规金融领域,将之转化为投资,实现民间资本的优化配置,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壁垒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操作规程》《国务院对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对于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并没有任何歧视性限制。民间资本进入银行的途径主要有参与商业银行的重组改革、在二级市场购买商业银行股票以及发起设立民营股份制商业银行(一定条件的银行作为主发起行和唯一大股东)等。在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规模正不断扩大,已经成为我国银行业资本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2年银监会年报显示,截至2012年底,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总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分别为41%和54%。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超过90%,其中,村镇银行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为73.3%。有些地区更为特殊,以浙江省为例,截至2012年底,辖内164家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民间资本股本占比高达87.81%。
虽然法律上没有禁止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但民间资本成立或控股民营银行还是存在一些障碍。例如,《意见》规定“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股东各方可以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该规定的透明度、可操作性都比较差。现实中,股东各方很少出现调整持股比例现象,难以达到民间资本控股目的……(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13年第19期)
近期,国务院常务会议提出:“推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鼓励民间资本参与金融机构重组改造,探索设立民间资本发起的自担风险的民营银行。”设立民营银行有利于提高金融服务效率,使得银行业更好地助力实体经济发展。但银行业公共性、外部性等特征也决定了风险易在行业内传导。因此,在设立民营银行之初,研究合适的路径和降低风险的方式意义重大。
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积极作用
提高金融服务效率。民间资本产权清晰,其进入银行业有利于促进商业银行股权资本和产权结构的多元化,有利于强化银行业现有竞争,提高金融服务效率,给整个经济带来持久旺盛的活力。同时,民营银行资本的来源性质、可观规模以及“接地气”特性,可以更好地支持民营公司、中小公司的发展,进而支持实体经济的繁荣。
提供差异化的特色服务。目前的银行体系对大中型公司融资更为有利,而对小微公司提供贷款的动力不足。信息不对称、合格的抵质押品缺乏、贷款风险大且成本高等问题,造成小微公司融资需求无法通过正规融资渠道得以满足,被迫转向非正规融资渠道。而民营银行在服务中小微公司方面具有天然的优势,其资产规模小、经营灵活,而且股东也为当地的公司和自然人,熟悉当地的经济发展状况和小微公司的经营状况,信息传递效率高,系统性降低信息识别成本,克服了小微公司财务不透明、风险不确定等难题,从而能够长期、稳健、高效地为小微公司服务。
有助于拓展民间资本投资的渠道。民间资本充足,投资欲望强烈,但没有比较合适的投资渠道,大量游离于正规金融体系之外的民间游资已成为潜在的经济与社会问题的导火索。设立民营银行可为民间资金开辟较好的投资渠道,引导民间资金从地下进入到正规金融领域,将之转化为投资,实现民间资本的优化配置,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
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壁垒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看,《商业银行法》《金融机构管理规定》《商业银行市场准入操作规程》《国务院对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等对于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并没有任何歧视性限制。民间资本进入银行的途径主要有参与商业银行的重组改革、在二级市场购买商业银行股票以及发起设立民营股份制商业银行(一定条件的银行作为主发起行和唯一大股东)等。在国家政策的鼓励和支持下,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规模正不断扩大,已经成为我国银行业资本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2年银监会年报显示,截至2012年底,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总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分别为41%和54%。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超过90%,其中,村镇银行股本中,民间资本占比为73.3%。有些地区更为特殊,以浙江省为例,截至2012年底,辖内164家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民间资本股本占比高达87.81%。
虽然法律上没有禁止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但民间资本成立或控股民营银行还是存在一些障碍。例如,《意见》规定“村镇银行进入可持续发展阶段后,股东各方可以调整各自的持股比例。”该规定的透明度、可操作性都比较差。现实中,股东各方很少出现调整持股比例现象,难以达到民间资本控股目的……(全文请阅读《中国金融》印刷版2013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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