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05月19日09:19 来源:金融时报 发表评论 【字号:大 中 小】
党的十八届叁中全会提出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不突破金融产物的刚性兑付局限,就难以真正让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把市场的问题真正交给市场来解决,是深化金融改革的主攻方向和必然选择。近期,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4)》提出,要有序打破金融产物刚性兑付制约。日前,记者就金融产物的“刚性兑付”及违约问题,采访了本报专家委员会委员、中国银行国际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宗良研究员。
记者:何谓“刚性兑付”?您如何看待近期我国金融产物的违约现象?
宗良:所谓“刚性兑付”是指相关金融产物出现风险、可能违约或达不到预期收益时,作为发行方或渠道方的商业银行、信托公司、保险机构等出于为维护自身声誉等多种原因,通过寻求第叁方机构接盘、用自有资金先行垫款、给予投资者价值补偿等方式保证理财产物本金和收益的兑付。
随着金融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以及理财观念不断深入人心,近年来,我国银行、信托、证券等各类理财产物快速发展。与此同时,刚性兑付问题也日益凸显,扭曲了市场配置资源的行为和效率,带来了诸多问题。尤其是近期以来,一些产物违约现象开始出现。多家信托公司、银行理财产物以及房地产公司发生了兑付危机。目前,全国68家信托公司管理的信托资产规模11.73万亿元。有关预测显示,2014年将有大量集合信托产物到期,考虑到利息支付等因素,需兑付的本息将近1万亿元。因此,今年可能是发生信托兑付危机较大的一年,尤其是部分信托公司经营方式比较粗放,问题信托产物风险事件有所增多,一些问题产物存在“刚性兑付”问题。同期,银行业理财产物余额超过10万亿元,理财业务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全社会的投融资需求,但也蕴藏一定风险。从总体上看,出现金融产物违约现象是市场条件下金融市场风险暴露的正常现象,目前其风险是局部的、孤立的,也是可控的。
记者:请您简要介绍一下我国金融市场产物“刚性兑付”的特点。
宗良:我国金融市场产物“刚性兑付”的特点包括:
一是收益稳定。无论金融产物风险大小、是否违约,投资者的收益都是固定的。
二是由发行方或第叁方进行担保。如果金融产物出现兑付困难或违约,通常由第叁方机构接盘、发行方用自有资金先行垫款、给予投资者价值补偿等方式保证理财产物本金和收益的兑付。
叁是出于社会稳定和竞争的需要,或多或少存在一些隐性担保。尽管从政策上不允许“刚性兑付”,但实践中,发行方或渠道方等出于金融稳定和市场竞争、维护声誉等方面的需要,对金融产物或多或少有一些隐形担保。
去年以来,多起金融产物是否刚性兑付风波引起了业界的高度关注。比如2013年12月,吉林信托宣布“吉信·松花江【77】号山西福裕能源项目收益权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一期)”出现兑付危机。今年1月,被称为信托界头号兑付大案的由中诚信托发行的“诚至金开1号集合信托计划”出现兑付危机,涉及资金30.3亿元。不过,最后都以一个各方面相对可接受的方案结束。
记者:为什么会存在“刚性兑付”现象?
宗良:应该承认,“刚性兑付”在一定程度上也有些积极意义:
一是可以激发投资者的投资热情,稳定市场信心。各种融资方式都是支持我国实体经济发展的重要手段,信贷、信托、理财、债券等产物都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但一旦出现理财产物违约,都会动摇投资者信心,影响该种产物和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因此,刚性兑付有利于稳定投资者的情绪,从而稳定市场。
二是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国金融市场的投资者大多风险意识较低,风险承受力较弱,对一些理财的风险承担能力远低于股票、外汇和基金的投资人。追求高收益,但不能承担相应风险,对收益和风险的预期严重不对等。如果金融产物不按预期兑付,这些投资者就可能拥堵机构网点,要求发行人或渠道商偿付本息,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记者:为什么必须打破“刚性兑付”制约?
宗良:一是“刚性兑付”违背了高收益、高风险的市场原则。“刚性兑付”现象有悖于“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市场原则。收益与风险在任何市场上都是成正比的,伴随着高收益的必然是高风险。打破金融产物的“刚性兑付”,是借助市场力量实现资源优化配置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让投资者承担应有风险,是市场对非理性经营与投资的一种硬约束,不仅有利于释放金融风险,也有助于倒逼产物发行者、渠道商以及投资者提高风险防控意识和能力。
二是过度的风险积累会增加金融体系的整体风险。“刚性兑付”导致理财产物的风险和收益不匹配,诱发投资者资产配置不合理调整,抬高了市场无风险资金定价,引发了资金在不同市场间的不合理配置和流动。资金加速流向高收益的理财和非标准化债权产物,商业银行的存款流失,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和保险行业的资金被挤出。尽管个别产物违约后,银行、政府等有关方面行隐性担保之实,帮助进行刚性兑付,但并没有消除风险。而且从长远看,是在纵容风险累积,将给市场带来更大的危害,甚至是在不断埋下更大的系统性风险隐患。
叁是刚性兑付引发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道德风险。一方面,由于长期以来理财产物的预期收益率较少被打破,一些理财投资者的风险承担意愿远低于股票、外汇、基金投资人。另一方面,一些金融机构一旦存在第叁方兜底或介入的预期,为吸引投资者,也会忽视项目的风险,优先选择收益高的项目。高收益的理财产物往往会投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和房地产等领域,通过资金挤出效应,还加剧了中小公司“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四是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推高了无风险收益率。地方政府预算软约束和房地产价格高企,导致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等能够承受更高的利息成本。由于存在政府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使得与之相关的债券和信托等融资产物需求更加旺盛。银行等金融机构增加配置这些高收益产物,导致国债价格下降,推高了无风险收益率。今年年初,1年期国债到期收益率曾达到4.2%的高位,比最近一年3.5%的平均收益率高70个基点。隐性担保和“刚性兑付”推升了社会融资成本,将对实体经济产生不利影响。
此外,由于一些理财、信托产物投向限制性行业和领域,规避了国家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政策。
记者:我国金融市场产物违约的趋势如何?
宗良:在市场化大背景下,“刚性兑付”是违反市场规律的,解决“刚性兑付”问题也是必然的。在成熟的发达经济体,每年都会有大量的金融产物违约。随着我国金融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推进,“刚性兑付”现象必然会逐步减少,而金融产物违约现象却随之增多。
2013年,我国银行业的不良贷款总体保持在较低水平,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和产能过剩行业的风险敞口不容忽视。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债务逐步进入还债高峰期,约37.5%的贷款将在2013年至2015年内到期。房地产贷款增速回升,但近期房地产市场波动对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更加值得关注。此外,部分产能过剩行业信贷风险也在上升。央行报告表示,银行业表外业务持续增长,风险隐患不容忽视。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商业银行通过表内资产表外化来规避金融监管,将资金投向宏观调控限制行业和领域,或将不良资产从表内转移至表外,导致信贷风险透明度降低。
我预计,今年的兑付风险案例将多于往年,资产管理公司也同样密切关注着信托业的不良情况。由于我国经济处于下行周期,银行业不良率也连续两年出现了上升。因此,信托行业风险个案的暴露并不仅仅是该行业本身的问题,与整个经济形势紧密相关。金融业本身就是经营风险的行业,信托公司出现风险暴露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正常的。但重要的是当风险出现时,如何化解风险,处置风险的能力也是信托公司实力的重要体现。总体来看,信托行业风险并没有想象得那么大,形成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较小。
减少“刚性兑付”必然意味着金融违约的增多。随着政府努力降低道德风险并迫使资金借贷双方认识到投资风险,一定程度和范围的金融违约很可能是不可避免的。虽然市场化推进导致金融违约风险可能增加,但是在中国目前态势下,刚性兑付减少带来的金融违约风险是可以预测并且可以控制的。
记者:未来哪些领域的风险较大,如何实现有序打破“刚性兑付”目标?
宗良:在监管较弱的信托产物领域,中国或将迎来一轮违约潮,这可能在富人阶层以及人脉广泛的群体当中激起范围更广、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情绪。
近年来,一些具有融资功能的非金融机构发展迅速,但内部管理和监管薄弱,这些机构存在一定的违约风险。截至2013年年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7839家,融资性担保法人机构8185家,典当行6833家。农村资金互助合作组织大量涌现,人人贷等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还有一些机构由于内控体制不健全,外部监管不足或不受监管,容易出现非法集资、高利贷和诈骗风险,恶化正常的金融环境,引发群体性事件。
“刚性兑付”使得投资者无法形成正确的投资观念和风险意识,认为只要收益高的就是好的金融产物,而忽略了金融产物本身蕴含的风险,忽视了高收益高风险这个金融市场的基本准则。
打破“刚性兑付”可先选择主要从面向高端客户的高收益金融产物以及系统性风险较小的领域开始。
记者:下一步应采取哪些有效措施加以应对?
宗良:面对金融产物违约风险的不断加大以及违约事件的发生,应注意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和推动机构转型并重的原则,全面掌握风险底数,积极研究应对预案,综合运用市场、法律等多种手段妥善化解风险,维护金融稳定大局。
加强投资者风险意识教育。树立“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投资理念。当理财产物出现兑付风险时,应合理界定理财发行方、渠道方和投资者之间的责任和义务,各自承担相应的风险,以此推动理财业务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质。
多方面加强风险防控。金融机构应该建立健全风险防控机制,切实做好风险防控。监管部门应注意明确交叉性金融业务监管和风险防控的责任主体,制定业务规范和标准,对同类交叉性业务适用统一的监管规则,减少监管套利。加强表内外业务的风险隔离,防止表外风险向表内传递。针对影子银行问题,要加大对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和产能过剩等重点风险领域的差异化监管。
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对理财资金的投向、风险拨备提出明确要求。规范跨业投资决策程序,在并表基础上设置合理的资本充足目标,加强全面风险管理能力监管。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在金融市场化背景下,金融机构产物违约和经营失败是一种正常现象,对于濒临倒闭或倒闭的金融机构,应当构建有效的处置机制,确保其恢复正常运营或顺畅退出市场,降低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冲击。比较而言,存款保险机构可灵活运用多种市场化方式对危机银行进行处置,降低央行和政府的处置成本,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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