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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有组织的不负责任

编辑: 发布时间:2011-11-21 作者:朱小黄 来源: 浏览:2237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风险社会》的作者,英国人贝克提出一个有意思的概念,即:“有组织地不负责任”。他指出,一些政府、公司及政策制定者和专家们结成的联盟制造了当代社会中的危险,然后又建立一套话语来推卸责任,把他们制造的危险转化为某种风险,这就是有组织地不负责任。这个概念揭示了在现代社会制度中存在制造出实际灾难,但同时又否认它们的存在,掩盖其产生的原因,取消补偿或控制的现象。也就是说一些掌握话语权和决策权的人们制造出了现实的灾难(如全球变暖),而这些社会治理结构下的有话语权的人们反而利用法律和科学作为辩护工具,把现实的灾难变成是某种可能性(风险)。

这个概念揭示了某种治理形式的失败。贝克所指出的是国家治理形式的失效,包括结构性失效、制度性失效及政策性失效。如果这叁种形式的失效出现在政治、社会、经济以及文化诸多领域,就会直接或间接地动摇或者冲击既有的稳定的社会秩序,影响社会安全。笔者讨论这个概念的目的是试图用这个概念来解释经济生活尤其是银行业中存在的现象,并把防止有组织地不负责任作为一种风险问题进行研究。

在银行风险管理中,有以下几种类似现象需引起警醒:

其一,贷款损失核销的体制缺陷。由于历史原因,在上世纪90年代前后,银行治理结构不合理,风险控制能力不强,授权体系不严密,且权力重心太低,造成基层银行有很大的贷款决策权。这一方面造成基层银行大量的市场判断失误,同时也给了各级地方政府干预贷款投向的大好时机。大量贷款由于政府干预而损失,但政府部门在对待这些损失的态度上,却又大肆指责银行管理松懈,不仅严格追究经营人员责任,且不允许这些贷款损失按原理核销,使得商业银行长期以来积累了大量的不良资产。直到2004年,政府注入资本,才使几家大型商业银行摆脱困境,但政府部门仍不断提示商业银行要吸收教训,在贷款损失核销的问题上仍然从严控制。相类似的问题,还有上世纪80年代末在政府主导下各行各业办公司,同样给银行带来了大量贷款损失,后来在清理公司时,政府部门照样把责任推给银行。如果造成这些问题之后,政府采取有组织地不负责任行为,那就难保今后还会不会使银行产生新的信用风险。

其二,在新的公司治理结构下,国有商业银行实现了叁会制约,这叁会的主体仍然是国有控股公司(如,汇金公司)。这样一股独大的国有控股公司对商业银行同时扮演着股东、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管层的总后台,能否真正制衡,不能不存疑。但问题不仅如此,更在于它们对商业银行经营的同时提出了规模、效益、质量与结构调整、产物创新、控制授权、减员增效和保持稳定等诸多问题,一方面要求激励机制市场化,另一方面又要求控制分配报酬总量和水平等难以在短期内调合一致的经营目标。一旦银行控制不住风险,股东便会以其特有的话语权把责任都推给商业银行经营者。

其叁,监管部门提出的监管目标与实际环境不相适应,但监管部门凭借其话语权,可以对商业银行实际状况视而不见。例如,要求不良贷款额和不良贷款率持续多年实现“双降”,但对银行贷款损失核销制度的不完善、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律环境的不完善等视而不见。强压之下,不可避免会出现商业银行隐瞒不良资产或对资产质量状态分类做技术化处理的情况,从而埋下金融风险体系性的祸根。在商业银行案件治理上,监管部门不断加大追究责任力度,甚至分支机构出案件,要上追两级行行长责任,但案件的客观存在性和产生原因是十分复杂的,需要做多种多样的技术分析,治理起来也决非追究责任那么简单,如激励机制的设计等等,监管部门也视而不见。

其四,商业银行内部也存在类似“有组织地不负责任”的情况。作为上市公司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已从过去的行长负责制改造成“叁会”加经营层体制。但实践中,“叁权分立”模式下的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很容易形成“有组织地不负责任”。叁权分立的制度设计可能适用于国家治理,但是否适用于公司治理,还有待讨论和探索。董事会、监事会作为监督机构,具有话语权的优势,容易形成能够很大程度地影响决策却又不对经营结果负责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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