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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金融监管改革的五大缺陷

编辑: 发布时间:2010-08-25 作者: 来源: 浏览:3863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最近,美国国会通过了号称1930年以来最大规模的金融改革法案。2010年7月21日,美国总统奥巴马签署了此部名为《2010年华尔街改革和消费者保护法》(又名《多德—弗兰克法案》)的法案,并赞扬说,这项法案将是美国史上“最严格的消费者保护措施”,将“令美国以至全球金融服务业出现巨大变化,应当作为推动国际金融改革的蓝本”。但是,在议员和银行界多方博弈、民主党和共和党议员的讨价还价之下,通过的法案已较原先草拟的初稿宽松得多。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加里·贝克尔鲜明地指出,该法案包含了太多的政治妥协,并针对其主要缺陷和不足发表了如下见解。

    一个2300页的法案通常表示包含有许多政治性的妥协。《多德—弗兰克法案》也不例外,因为它是一个复杂的、无序的、含有政治动机的法案,而不是经过深思熟虑后,针对2008年秋季引发恐慌的金融危机制定出的应对措施。当然,该法案还是有所建树的,例如,它将规范衍生性金融商品市场的汇率交换和利率交换等业务,这就是一个很好的建议,但是更为重要的是,该法案中还有一些令人困惑的部分。我将谈谈五大主要缺陷,也包括疏漏。

    第一,该法案中有些新增的法律法规与危机没有或很少有关系。例如,它将在美联储内部创建一个消费者金融保护局,旨在保护消费者免受金融欺诈和其他舞弊行为的侵害。然而,在金融繁荣时期,许多消费者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并不明显,或者说消费者的行为与危机无任何重要的联系。例如,对于那些几乎没有付首期付款并且以低利率得到次级抵押贷款的消费者,这些条件使他们以更便宜的价格得到了自己的房子——至少便宜了一段时间,这些消费者并没有受害。真正的“受害者”是银行,尤其是房利美和房地美,它们愚蠢地愿意持有这样的风险抵押贷款。

    虽然商业经营者因为其顾客使用借记卡交易而向银行支出费用与金融危机没有丝毫的联系,但是该法案不是赋予了美联储对该费用进行限制的权力(零售商可以拒绝顾客在购买10美元以下商品时以信用卡作为付款方式,并可在顾客使用借记卡而不是信用卡付款时为顾客提供折扣)。这样的价格管制一般来说是不适宜的,并且几乎无须引起美联储的关注。此外,该法案还赋予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权力,使SEC可以授权股东推举其自己的候选人参加公司董事会董事的选举。公司董事会经常因危机而受到批评,——虽然在我看来,这些批评大多是不公正的——但是股东推选董事不会改善公司的治理,并可能把事情弄得更糟。

    第二,即使政府部门已经有权力采取许多行动,《多德—弗兰克法案》还是赋予了一些政府部门相当多的额外决定权,以试图防止下一场危机的出现。当危机正在酝酿之时,美联储本应收紧货币政策、降低利率,却没有选择这样去做。SEC和各联邦储备银行,尤其是纽约联邦储备银行,有权力制止可疑放贷的行为,同时提高对流动资金的要求。这些部门和其他政府机构不试图使用它们的权力阻止危机,部分原因在于它们像银行和消费者一样深陷在狂热的房地产泡沫之中。此外,监管机构往往被受其调控的公司所“掌控”,并不一定是因为监管机构腐败,而是因为它们饱受来自银行和其他被其监管的群体的非议。

    尽管监管机构没有能够充分利用它们已有的权力,但是该法案还是给予政府更多的决定权,却没有制定明确的规则以规范银行的行为。例如,该法案将创建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一个由来自美联储、SEC和其他政府机构成员组成的九人小组,其职责是监督华尔街最大的一些公司和其他市场参与者,以发现任何系统性风险并对出现的风险采取应对措施。按照三分之二的表决规定,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可以在美联储的授权下,要求贷款机构和对冲基金的交易商持有更高水平的资本金。鉴于监管机构不愿使用它们已有的权力以防止危机,这个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似乎不大可能会在出现危机的苗头时就采取果断行动,尤其是当需要有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时。

    第三,相对于资产不足,银行的资本不足是导致金融危机的重要原因。该法案削弱了银行将风险资产(如某些信托优先证券)作为银行资本计算的能力,并赋予美联储权力,使其可以要求银行和非银行金融公司(包括保险公司)持有额外的资本和流动性。我倾向于用一个简单的规则,要求银行(特别是大型银行和相互之间具有更多联系的银行)提高资本金占其资产的比例。正如拉古·拉詹(Raghu Rajan,IMF前首席经济学家)和斯夸姆湖小组(the Squam Lake Group)的经济学家建议的那样,也许该法案应要求大型银行发行“或有”资本(例如,当银行出现巨额亏损或者当一家银行的资本占资产的比例低于一定水平时,可以自动转换为股票的债券)。

    第四,该法案最严重的疏漏之一是实质上没有追究房地美或房利美的责任。2008年,房地美和房利美被美国联邦住房金融管理局接管。当时面对即将到来的危机,巴尼·弗兰克及其他国会议员鼓励房地美和房利美吸收大部分的次级抵押贷款。它们在2008年持有一半以上的所有抵押贷款以及几乎所有的次级贷款,而且也已经吸纳了2008年以后发生的相对较少的抵押贷款中的较大部分。其实,房地美和房利美应当对危机负相当大的责任,但它们仍然有强大的政治支持。我希望它们两个都最终被解散,但是这不大可能发生。相反,我们得到的承诺是,它们将在今后的立法中得到处理,但我怀疑将来政府是否会采取行动终止它们中的任何一个组织,甚至是仅仅改善它们的功能。

    第五,该法案中的许多提议将会对经济产生高度不确定性的影响。例如,有的条款要求:抵押贷款和其他资产的发起人至少持有该资产的5%;衍生品应进行有组织的交易(这可能是一种改善,但还远不能确定);对对冲基金进行更严格的管制,以使消费者免受其财务决策的伤害。

    以上这些方面和法案中其他变动大多不是建立在认真分析金融危机原因的基础之上,而是面对危机的政治性和情绪化反应的结果。通常情况下,这样的反应弊大于利。这也可能就是《多德—弗兰克法案》中绝大多数条款的命运吧。

    作者系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和社会学家、1992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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