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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转型经营研究】浅谈资管新时代银行结构性存款的几点变化及相关展望

编辑: 发布时间:2018-12-03 作者: 来源: 浏览:9126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上海银行 浦西分行 张仲雷
    摘 要
    本文对银行结构性存款的起源及资管新规落地前的现状进行了阐述,相对完整地阐明了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的定义、用途、现状以及对于银行业过往发展进程的贡献。同时着重分析了银行结构性存款业务当前存在的问题并分析了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本文试图结合资管新规的相关精神,对银行结构性存款后续的发展变化提出了几点设想。
    关键词: 银行结构性存款,资管新规,现状及变化
    第一章  结构性存款概述
    第一节  结构性存款定义及特征
    一、结构性存款定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存款统计分类及编码标准(试行)》(银发[2010]240号)的规定,结构性存款是指"金融机构吸收的嵌入金融衍生工具的存款,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的业务产物"。因此,结构性存款可视为"存款+期权",其具有固定收益证券和金融衍生品的双重特征。
    商业银行吸收结构性存款后,资金用于两部分:一部分和普通存款一样,作为银行自营资金,用于发放贷款和开展各类自营投资等,这部分资金在结构性存款中占比较高;另一部分则配置于高风险高收益的金融衍生品,这部分配置较少。
    与一般存款相比,储户面临的更大的风险主要来自金融衍生品投资部分,其预期的高收益也主要来自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收益。对储户而言,其收益也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存款所产生的利息收益,另一部分是金融衍生品的投资收益。目前结构性存款的预期收益率大多在4.0%-5.0%,远高于普通存款。
    二、结构性存款特点
    根据币种、是否保障本金、收益类型、挂钩标的等不同的分类标准,结构性存款可细分为诸多类型。本文主要讨论的,是市场当中较为主流的、在资管新规落地后暂时成为"保本型理财产物"替代品的本金保证型结构性存款,这类结构性存款的特点是把存款的利息收益或者收益的一部分用于金融衍生品投资,以此获得高收益并保证本金的安全。
    虽然部分银行已经实际上把结构性存款作为保本型理财产物的替代品,但结构性存款和理财产物还是有所区别的,见下表。
    表1.1 结构性存款与理财产物区别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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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节 结构性存款发展现状
    我国结构性存款的发展与利率市场化改革有着密切的关系。20世纪80年代,结构性存款开始在美国等发达国家发展。2000年9月我国进行外币利率市场化改革,人民银行放开了300万美元及以上或等值大额外汇存款利率上限,加上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的低存款利率,银行吸收存款压力较大,各类主体寻求高收益金融产物的需求强烈,为发展结构性存款创造了良好的外部条件(伍崑,2008)。2002年国内商业银行开始推出外币结构性存款,两年之后的2004年又推出人民币结构性存款。经过10余年的发展,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基本都推出了结构性存款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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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图中可以看出,我国结构性存款在2017年6月起经历了快速增长,在2018年更是有了进一步的快速增长。从图1.1和图1.2来看,2016年6月到2017年6月间,结构性存款随着境内存款总量稳步增长,其在人民币存款总量的占比相对稳定;随着监管形势的变化,2017年下半年起机构性存款总量增速逐步开始显现更快的增长态势。2017年年末,在一波单位结构性存款总量的显着下跌到期结构性存款占比显着下行后,境内个人与机构似乎显着意识到了结构性存款的重要作用,2018年起结构性存款总量与占比增速更趋明显。
    就结构性存款产生及发展的背景看,与商业银行吸收存款压力较大的因素存在较大关联。而2017年下半年以来结构性存款的快速发展,除了与商业银行吸收存款压力较大有关外,还与2017年11月央行发布《对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有直接关联。
    第二章  结构性存款面临的问题及资管新规对其影响
    第一节  结构性存款发展面临的问题
    结构性存款在国内的发展仍然面临一些问题,需要深入研究并妥善解决,从储户、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监管三方面看都是如此。
    一、储户对结构性存款的认识不足
    一是片面追求高收益而忽视风险。结构性存款的本质是"存款+期权",期权是高杠杆、高风险的金融投资,对投资者的专业能力要求较高,也需要投资人具有较强的风险承受能力。储户在投资结构性存款时,往往片面追求结构性存款的高收益,而对其潜在风险缺乏清醒的认识。
    二是仍然存在较强的刚性兑付依赖。储户中也存在结构性存款就是存款、预期收益就是实际收益的错误认识,认为结构性存款本金有保障而且收益较高,商业银行会保障本金并兑现收益,因而不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盲目进行结构性存款的投资。
    三是忽视其可能面临的流动性风险。结构性存款不同于普通定期存款,在投资期内储户往往不能提前支取,而储户对此缺乏了解,大量投资结构性存款可能面临较大的流动性风险。
    二、商业银行对结构性存款的研发能力不足,管理、营销不规范
    在结构性存款的研发能力方面,一是金融衍生品交易的资质问题。《金融机构衍生产物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1号)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进行了明确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金融衍生品交易需要资格准入,部分中小银行不满足基本的准入条件从而缺少相关的资质(刘诚燃和刘子炜,2018)。二是研究人员的配置问题。金融衍生品交易的高杠杆、高风险需要有较强的研究能力,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这方面相对缺乏优势(李奇霖和常娜,2018)。三是对结构性存款的定价能力不足。这集中表现在结构性存款的浮动收益部分,这部分定价采用期权定价模型,虽然有Black-Scholes方程、蒙特卡罗模拟模型等多种模型,但不同的结构性存款需要选择的模型和参数不同,仍然需要深入研究。加之我国结构性存款是在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深入、国内存款市场竞争加剧、人民币升值压力较大、居民缺少投资渠道等因素驱动下产生,导致结构性存款发展中面临产物同质化严重、缺少足够的风险对冲手段等问题(武传德、张雷和刘鸽,2015)。
    在结构性存款的管理、营销方面,一是对结构性存款的会计处理方式不统一。各家商业银行对结构性存款的产物设计、资金投向、运作方式不同,并且对会计准则的理解也存在差异,在会计处理时对结构性存款的处理方式不一,导致财务报表使用人员信息解读困难,也不便于同业比较和宏观统计分析(张智楠,2012)。二是对结构性存款的信息披露不充分。商业银行普遍存在对结构性存款的交易结构、产物信息、估值方法、估值使用的主要参数、风险构成等信息披露较少,部分银行甚至未对结构性存款单独进行信息披露(张智楠,2012),从而影响储户的投资决策。三是存在违规销售行为。商业银行对结构性存款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测试不严格,甚至存在个别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为了应对总行的存款考核压力,以高息的结构性存款吸引客户,并把结构性存款质押发放贷款,从而实现商业银行扩大贷款增加利息收入覆盖结构性存款的利息支出,客户也通过参与结构性存款的方式降低实际承担的贷款利息支出(杨晓宴,2018)。
    三、国内对结构性存款缺少专门的监管法规
    目前对结构性存款的监管散见于相关的监管法规,或者参考类似金融产物的监管规定。
    《金融机构衍生产物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1号)对结构性存款挂钩的金融衍生品交易的市场准入管理、风险管理进行了规范。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05年第2号)规定,商业银行销售的理财计划中包括结构性存款产物的,其结构性存款产物应将基础资产与衍生交易部分相分离,基础资产应按照储蓄存款业务管理,衍生交易部分应按照金融衍生产物业务管理。
    《中国银监会对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发[2009]65号)明确,理财资金用于投资金融衍生品或结构性产物,商业银行或其委托的境内投资管理人应具备金融机构衍生品交易资格,以及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商业银行理财产物销售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11年第5号)规定,对挂钩性结构化理财产物,名称中含有挂钩资产名称的,需要在名称中明确所挂钩标的资产占理财资金的比例或明确是用本金投资的预期收益挂钩标的资产。
    《对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办发[2014]39号)要求,对于结构性存款理财产物,其保本部分应纳入银行自身资产负债表核算。
    相关的监管要求散见于不同的文件,并且有些规定不够严谨明确,也影响了对结构性存款监管的效果。
    第二节  资管新规对结构性存款发展的影响
    《资管新规》要求打破资管产物刚性兑付,实现理财产物的净值化管理,银行表外理财产物增长受限。从监管制度方面,表内理财纳入结构性存款统计,计入存款规模;就单家机构而言,利用表内理财可以承接表外理财产物转移而来的资金,保证客户稳定性。据部分银行反映,资管新规正式落地实施后,理财产物要实行净值型管理,表内理财规模会逐步收缩,但在资管新规尚未正式发布实施的情况下,表内理财仍是承接表外理财资金的良好工具,可以借此抢占市场规模,维护客户资源,待资管新规正式发布实施后,再采取办法慢慢消化表内理财资金,"明年的事情明年做",导致表内理财数据快速增长,进而结构性存款数据随之快速增长。数据显示,2017年末,商业银行在陕西省发售的银行表内理财存续资金同比增长21.9%,较上年同期提高47%。
    随着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货币市场基金等金融创新产物快速发展,储户对利率的敏感性不断增强,由过去单一资产配置结构逐渐向"存款+保本理财"等二元或多元化结构逐步发展,一般性存款被明显分流,商业银行获取一般存款的难度不断增加。以天弘余额宝为例,2017年下半年以来,基本保持了4%左右的七日年化收益率,达到活期存款利率11倍左右。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末,全国货币市场基金份额 67253.81亿份,较上年末增加24516.45亿份,同比增长57.39%,远高于各项存款增速(同期全国各项存款增速仅为9%)。相比一般性存款而言,结构性存款灵活的结构化设计迎合了很多客户的需求,导致结构性存款大幅增加。
    第三章  结构性存款发展相关挑战、建议及展望
    第一节 银行业发展结构性存款面临的挑战
    近年来,结构性存款产物需求日益旺盛,在统计核算上归为存款性质的结构性存款迎来了其诞生以来最好的历史机遇,将会逐渐替代保本理财成为银行吸储的又一法宝。然而,结构性存款因为在产物结构中融入了期权等衍生品,因此,在未来的发展过程中也势必会给银行带来不小的挑战。
    一、发行结构性存款的合规性
    根据原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衍生产物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衍生产物交易业务的资格分为两类。基础类资格:只能从事套期保值类衍生产物交易。普通类资格:除基础类资格可以从事的衍生产物交易之外,还可以从事非套期保值类衍生产物交易。结构性存款之所以能够为客户带来超过普通定期存款的高收益,不管是在名义上还是实质上,主要都是来源于期权的盈利性,而期权又是一种典型的衍生品投资。当前很多中小银行包括城商行、农商行等尚未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主要原因在于其尚不具备金融衍生品业务资质,所以不能开展结构性存款业务。
    对于没有衍生品交易资格的银行是否能发行结构性存款的问题,则取决于如何定性结构性存款。如果将结构性存款认定为理财产物,那么,根据《中国银监会对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没有衍生品交易资格的商业银行,可以委托有资格的银行进行衍生品的投资。但是如果将结构性存款定义为非理财产物,此类操作的合规性尚没有结论。
    二、投研团队(或与非银机构合作)要求
    期权等衍生品的选择需要强大的投研团队支持,目前各大银行的专业人员配备尚不到位。所以,这种情况下,银行很可能需要和非银机构进行合作,借助非银金融机构的投研优势进行资产配置、产物设计和投资决策。
    三、存贷业务平衡
    银行对结构性存款采取"分行销售-总行集中管理并投资运作"的资金运作模式,结构性存款目前利率普遍偏高,大规模发行势必会缩小银行存贷利差,银行的存贷业务产生的利润将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冲击,银行要在考虑规模和利润的双重前提下,合理分配结构性存款的发行。
    四、监管协调性调整
    在销售流程、协议文本及投资者风险提示等方面,在结构性存款相关监管细则尚未落地前,继续按照理财产物相关管理办法进行展业,监管细则落地后,银行也将面临相关流程、文本甚至是系统方面的调整。从近期发行的产物来看,各银行对结构性存款的会计计量和统计口径也存在偏差,理财产物和结构性存款产物在名称、会计计量和统计口径上的区分尚需由结构性存款相关细则在监管层面进一步进行明确。
    第二节 推动结构性存款发展的相关建议及展望
    结构性存款有较大的发展空间,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及时研究并加以解决。为了规范结构性存款发展,本文提出如下建议:
    首先,增强储户对结构性存款的认识了解。一方面,加强对储户的宣传教育,让储户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提高风险管理意识,认识到高收益伴随着高风险。结构性存款与普通存款存在明显的区别,尤其是结构性存款中的金融衍生品投资部分面临较高的不确定性,并且结构性存款并非都是保本保收益的,储户要根据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金融产物。另一方面,让储户在选择结构性存款产物时做好自身的流动性管理。
    其次,提高金融机构结构性存款的研发和管理水平。一是采用合适的业务模式。对于分支行研发能力较弱的商业银行,宜采用"总行研发管理+分支行销售"的模式,总行按照对本金投资和衍生品交易进行"专户专管,专款专用"的思路集中管理并投资运作,制定好协议文本、做好系统开发等工作,分支行做好市场营销(曲庆,2018)。对于研发能力整体较弱的商业银行,也可以考虑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合作,将商业银行的存款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期权等衍生品打包成结构性存款,商业银行收到存款后将存款部分入表并向非银行金融机构支付期权费(李奇霖和常娜,2018)。二是提高结构性存款的风险管理水平,尤其是金融衍生品部分的投资管理水平,根据金融机构自身的能力制定合理的资产配置方案。三是优化对结构性存款的会计处理,按照会计准则采用统一的会计处理方式,根据资产配置的不同选择合适的会计确认计量方式,对于确实存在困难的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详细的说明。四是规范结构性存款的经营考核,商业银行在综合考虑业务规模和利润的情况下科学设计考核方式方法,规范分支机构对结构性存款的营销管理。五是规范对结构性存款的信息披露,不仅要提高结构性存款的信息披露真实性,也要丰富并规范结构性存款的信息披露内容,真正做到让储户全面了解金融产物。
    第三,强化对结构性存款的金融监管。一是制定结构性存款的监管规定。新加坡、中国香港等国家和地区对结构性存款的监管明显严于普通存款(徐巧,2018)。可考虑对结构性存款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则,为有效监管提供制度保障(曲庆,2018)。二是推动优化对结构性存款的会计计量处理。从对会计科目了解的准确性、会计计量方法的科学性等方面对金融机构进行指导,或者直接出台专门的记账规则,以保障金融机构披露的会计信息统一、准确、可靠,便于宏观统计分析。三是对金融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严格监管。敦促金融机构完善结构性存款的制度规章建设并严格执行,减少或者杜绝结构性存款业务发展中的违规行为。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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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