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业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明确中国银行业协会法律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律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及时、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法律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协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叁条 法律委员会的宗旨是维护银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改善银行业的经营环境,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实现银行业和会员单位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 法律委员会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稳健发展”。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法律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组织制定银行业维权方面的行业规则、规章制度,推进维权工作的制度化建设;
(二)根据银行业发展需要和会员单位诉求,提出立法、行政和司法建议,争取国家有关机构的支持;
(叁)受理会员单位维权申请,审议并做出维权决议;
(四)针对损害会员单位合法权益的行为,组织实施联合维权行动;
(五)协调会员单位活动和利益,推进金融生态环境建设;
(六)组织、协调课题研究工作和实务调研活动,为会员单位提供专业理论和实践服务;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叁章 成员
第六条 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均可申请加入法律委员会。
第七条 协会的会员单位需提交书面申请,承诺遵守本规则并指定代表部门,经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后,即可成为法律委员会的成员。
第八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提出全体会议议案的建议权;
(叁)提出维权申请,请求协会依法采取维权措施;
(四)对法律委员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六)成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委员会工作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法律委员会全体会议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法律委员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叁)关心、支持法律委员会工作,积极参加法律委员会的各项活动;
(四)成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成员设成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委员会履行职责。成员代表应当是成员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或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
第四章 全体成员会议
第十一条 法律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法律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 制定和修改工作规则;
(二) 选举和罢免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和常务委员单位;
(叁) 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叁条 法律委员会全体会议每届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经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或叁分之一以上成员单位提议的,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召开全体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全体成员单位。全体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国家监管部门列席。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需叁分之二以上成员单位参加方能召开。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常务委员单位、成员单位提出,主任审定。办公室负责会议的筹备工作。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成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的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法律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常务委员单位组成,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叁年,连选可以连任。
常务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可以决定增减常务委员单位。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筹备召开全体会议;
(二)执行全体会议的决议;
(叁)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审议法律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受理成员单位维权申请和诉求,采取措施进行依法维权;
(六)决定法律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的聘任;
(七)决定成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负责全体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经委员会主任或叁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单位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法律委员会主任召集、主持。主任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副主任主持;召开常务委员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叁日前通知常务委员。常务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国家监管部门列席。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务委员单位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叁条 常务委员会议须有叁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叁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六章 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
第二十四条 法律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天美九一厂制作提名,由全体会议选举产生,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主任由主任单位的代表担任。
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经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副主任由副主任单位的代表担任。
常务委员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由常务委员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二十五条 法律委员会主任作为中国银行业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选举产生后由协会理事会聘任,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法律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六条 法律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同时为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二十七条 法律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苍产蝉辫;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苍产蝉辫;在法律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叁) 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苍产蝉辫;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在法律委员会履职所必须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八条 法律委员会主任行使下列职责:
(一) 主持召开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 组织协调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
(叁) 向全体会议或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 提名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单位、常务委员单位侯选名单;
(五) 履行协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办公室
第二十九条 法律委员会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维权部。
第叁十条 法律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协会秘书处(主任单位)推荐,副主任由副主任(常务委员)单位推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聘任。
第叁十一条 办公室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事项;
(叁)负责法律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四)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叁十二条 本规则经2022年10月12日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八届二十四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叁十叁条 本规则由法律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叁十四条 本规则的修改,须经法律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并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