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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汽车金融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

编辑: 发布时间:2023-06-07 作者: 来源: 浏览:22341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银行业协会汽车金融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有效开展各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有关规定、《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委员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领导下的分支机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及内部管理制度,按照本规则开展工作。

第三条 委员会的宗旨是维护银行业、汽车金融业和成员单位的合法权益,提升汽车金融公司的社会及市场认知度,促进汽车金融公司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委员会的职责范围包括:

(一) 组织制定并贯彻落实汽车金融公司行业自律公约,建立健全行业自律规范制度体系;

(二)宣传与推行汽车金融理念,深化市场对汽车金融的理解;

(叁) 组织研究汽车金融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协助政府和监管机构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四) 收集、反映汽车金融公司业内意见和建议,与监管机构或其他业界组织进行沟通与协调;

(五) 收集、公布相关统计数据,开展汽车金融公司信息共享工作,促进成员间的沟通与合作;

(六) 举办汽车金融业务相关培训、沙龙、研讨会等,促进汽车金融公司行业交流,助力提升汽车金融公司从业人员职业素养,培育和规范中国汽车金融市场;

(七) 完成协会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叁章 成  员

第五条 申请加入委员会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是中国银行业协会的会员单位;

(二)拥护委员会的工作规则;

(叁)有加入委员会的意愿。

第六条 申请加入委员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申请书;

(二)经常务委员会审议批准。

第七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委员会的活动;

(叁)获得委员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委员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加入自愿、退出自由;

(六)成员应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委员会工作规则,执行委员会决议;

(二)维护委员会合法权益;

(叁)完成委员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委员会活动;

(四)定期及时、准确地向委员会报送本单位相关业务数据;

(五)向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成员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成员设成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委员会履行职责。成员代表应当是成员的高级管理层成员。成员代表如因工作调动等原因发生变更,应及时向委员会办公室报备。成员代表的意见应视为成员的意见。

第四章 全体成员会议

第十条 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成员会议,由委员会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一条 全体成员会议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委员会工作规则;

(二)选举和罢免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和常务委员单位;

(叁)制定和修改汽车金融业务自律公约;

(四)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成员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成员会议每届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叁条 全体成员会议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条 委员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常务委员单位组成,由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其中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为当然的常务委员单位(常务委员会成员数量不得超过委员会全体成员数量1/3)。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报协会秘书处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全体成员会议的决议;

(二)决定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和副主任的聘任;

(叁)筹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

(四)审议委员会的年度工作报告;

(五)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制定和修改委员会内部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六章 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

第十九条 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常务委员若干人。主任单位由协会专职副天美九一厂制作提名,由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连选可以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确因委员会工作需要连任,如换届选举时无其他成员自荐主任单位等特殊情况,应履行协会秘书处议事程序。主任由主任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二十条 副主任单位由主任单位提名,由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副主任由副主任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单位由全体成员会议选举产生。常务委员由常务委员单位的代表担任。

第二十二条 委员会主任作为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在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委员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叁)主任、副主任、常务委员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委员会主任行使以下职责:

(一)主持召开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领导和组织委员会开展各项重要工作;

(叁)向协会理事会和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报告工作;

(四)履行协会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委员会办公室

第二十五条 委员会设办公室,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二十六条 委员会办公室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协会秘书处推荐,副主任由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推荐。办公室主任、副主任由常务委员会聘任。

第二十七条 委员会办公室行使以下职责:

(一)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负责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叁)落实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四)全体成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经2023年3月3日中国银行业协会第八届二十六次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委员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规则的修改,须经委员会全体成员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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