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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委员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积分管理办法

编辑: 发布时间:2013-10-22 作者: 来源: 浏览:34968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中国银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管理机制,促进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充分调动各成员单位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规范专业委员会的日常运作,依据《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中国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中国银行业协会专业委员会及联席会议管理暂行办法》及《专业委员会工作规则》,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积分管理的宗旨是褒奖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的以下行为:引领行业发展;具备高度的社会公益事业心;胜任专业委员会的组织和领导职责;有效执行协会和专业委员会的制度、规范及工作计划;对行业发展及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支持和参与程度较高等。
    第叁条 积分管理是客观评价成员单位对行业发展的贡献程度,真实记录和统计各成员单位参与和支持专业委员会工作的情况,倡导和鼓励各单位以行业规范健康发展为己任,严格履行成员单位的责任和义务,积极参与和主动承担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积分管理遵循的基本原则是公平公正、客观透明。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所属专业委员会及各成员单位。

                      第二章 积分内容和标准
    第六条 积分对象为协会专业委员会的成员单位、特邀会员。任一单位在专业委员会工作中满足积分条件,可获得相应积分,各单位获得的单项积分累加,记录在该单位名下。积分越高表明该单位对行业发展及专业委员会工作的贡献度越大。
    第七条 积分内容主要包括:
    (一)担任专业委员会主任单位、副主任单位、常委单位的予以积分。
    (二)派驻人员到协会秘书处专职从事专业委员会日常管理工作的予以积分。
    (三)根据专业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担任专项工作组、课题组组长单位、副组长单位及组员单位的予以积分。
    (四)按照会议规格安排相应级别人员参加年会、论坛、发布会、全体大会、常委会、办公室主任会、工作组会议、课题组会议等的予以积分。
    (五)委员会相关制度规定或通知要求上报的统计报表、材料等,能按时、准确提交的予以积分。
    (六)认真完成委员会重要专项工作,如产业报告、专题报告、调研报告等的牵头单位和参与单位予以积分。
    (七)提出建设性意见并被采纳的予以积分。
    (八)以上未包含的工作或对行业及专业委员会工作有特别贡献的,根据协会或委员会各成员单位提议,结合各委员会实际情况给予积分。
    第八条 积分试行标准详见附件。

                        第三章 积分管理
    第九条 各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建立积分管理台帐,根据规则和日常工作情况及时登记成员单位的积分,汇总统计成员单位的总积分。
    第十条 积分统计情况将适时或定期向成员单位公布。
    第十一条 协会及专业委员会适时通报表彰积分优胜的成员单位,并在评比、委员会任职等情况下,考虑各有关单位的积分情况。各单位应对其代表部门的工作业绩给予相应地肯定和表彰。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银行业协会负责修改和解释。
    第十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积分按年度计算,下一年度重新开始计算。

    附件:专业委员会成员单位积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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