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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规则

编辑: 发布时间:2007-09-24 作者: 来源: 浏览:6416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银行业协会履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自律组织职能需要,根据《银行业协会工作指引》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设立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

    本会是中国银行业协会领导下的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均可自愿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中国银行业协会会员。

    本会服务对象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会员。

    第三条 本会以促进本会会员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经济金融政策,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法权益,维护农村金融市场秩序,提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服务的水平,促进中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会工作接受国家监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会员。

    第二章 职责

    第六条 本会履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行业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责。

    (一)研究行业发展趋势,组织制订全国农村合作金融发展战略;研究并通过适当的途径解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展中的共性问题,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加大支持“三农”力度。

    (二)组织订立自律公约,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合法经营;制订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行业标准、业务规范、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准则和诚信制度,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加大农村金融市场、产物研发力度,提高行业自主创新能力,研究、开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行业网络,普及、推广适应农户需求的标准化的小额贷款服务、支付结算服务。

    (四)组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员制订维权公约,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合法权益;协调与司法、行政机关的关系,积极参与银监会等部门组织的有关农村合作金融等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农村合作金融等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组织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五)接受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委托,协调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关系,协助银监会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争取有利合作金融发展的外部环境;协调会员单位之间关系,建立争议协调处理机制,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加强与社会各界沟通,引导社会舆论,维护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声誉,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

    (六)组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会员制订文明服务公约,提高为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水平和质量;建立信息沟通交流机制,组织开展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实现资源共享;制定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员工从业资格标准,并组织资格认证考试;组织农村信用社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培养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组织开展境内外同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七)指导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严格按照现代公司制度要求,加快建立科学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控制度建设,提高决策透明度,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相互制衡的内部控制体系。

    第七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商业银行)会员委托、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本会会员单位法定代表人,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处副秘书长(各1名),为本会委员。本会会议为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九条 本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经本会主任或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遇特殊情况,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条 本会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订、修改本会规则等重要规章制度;

    (二)推选主任、副主任和常务委员会委员;

    (三)审定本会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定需由本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本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为本会会议的常设机构,由十一名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自本会委员中选举产生,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本会常务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可以决定增减常务委员。

    第十二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主任或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根据需要,会议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本会常务委员会的职责:

    (一)在本会会议闭会期间,履行其职责;

    (二)起草本会的各项制度;

    (三)执行本会的工作计划;

    (四)定期向本会报告工作;

    (五)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

    (六)办理本会授权的事项。

    第十四条 本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本会主任、副主任由中国银行业协会专职副天美九一厂制作提名,从本会常务委员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

    本会主任选举产生后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理事会聘任,在中国银行业协会理事会领导下主持本会工作。

    本会主任、副主任同时为本会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第十五条 本会主任的职责:

    (一)主持召开本会及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组织协调本会及常务委员会工作;

    (三)对外代表本会及常务委员会;

    (四)向本会和中国银行业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五)履行本规则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本会设办公室,为本会日常办事机构,与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处农村合作金融工作联络部合署办公。职责如下:

    (一)组织本会及常务委员会履职;

    (二)组织本会及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组织落实本会决定事项;

    (四)办理常务委员会交办的事项;

    (五)办理中国银行业协会秘书处委托的事项。

    第十七条 本会会议及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议案采取表决制。

    本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需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本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需常务委员会半数以上常务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采取通讯方式表决议案同上述规定。

    第四章 经费

    第十八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是:

    (一)中国银行业协会拨付的办公费用;

    (二)开展各种咨询、培训等服务收入;

    (三)其他合法收入。

    (四)遇有重大活动,经本会常务委员会决议可临时收取经费分担金或专项费用。

    第十九条 本会经费应用于开展本规则规定的业务以及自身建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则未尽事项,依《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由中国银行业协会理事会审议、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查同意,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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