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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对于贯彻十七届叁中全会精神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推动农村经济全面可持续发展的通知

编辑: 发布时间:2009-10-13 作者: 来源: 浏览:27356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各省级农村信用联社,北京、上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对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在新的起点上推进农村改革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基本原则,是指导我们在新的历史时期推进农村改革和发展的纲领性文件,在我国农村改革发展的征程中具有新的里程碑意义。现就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决定》精神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密切结合行业实际,充分认识开展学习实践活动的重大现实意义和紧迫性。学习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对于从事农村金融服务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具有深远而重大意义。《决定》对 建立现代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农村金融体制等方面指明了方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组织全体员工认真学习并牢牢把握三中全会精神实质,紧密结合行业实际,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市场定位,改善农村信用社法人治理结构,保持县(市)社法人地位稳定,充分发挥为农民服务主力军作用,全面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稳健经营理念,推进合规文化建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防止重经营轻管理、片面追求规模扩大轻视风险防范的倾向,树立稳健经营的观念,提高依法合规经营的自觉性,大力推进合规文化建设,逐步建立切合实际、严密科学的流程管理运行体系,不断加大防范风险的管控力度,以自身的可持续发展--实现良好的经营效益,来保障农村金融合作机构对"三农"的有效支持,进而推动农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充分发挥主力军和联系农民的金融纽带作用。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坚持为"三农"服务的经营宗旨,改进服务方式,完善服务功能,不断提高金融服务水平。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无论采取何种产权模式,选择何种组织形式,信贷资金大部分应用于支持本地区农业和农民;应健全、完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金结算体系,大力发展银行卡等现代化支付工具,不断探索代理保险、证券、委托理财、信息咨询服务等新的金融支农服务方式,加快农村金融产物创新,提高支农服务水平;针对农村金融需求,应大力发展小额信贷,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创新信贷品种,改进贷款担保方式,增加农户贷款的渠道,降低小额农贷的风险;应加强农村公众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宣传工作,增进农村公众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认识和了解,促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更好发挥支农主力军作用。

    四、改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产权制度改革。农村合作金融法人机构应完善内部治理结构,逐步按照现代公司制度的要求明确分工,形成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衡的架构,形成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努力规避和化解风险。进一步明确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的职责,做到理(董)事长和主任(行长)分设,防止"一长独大"。按照市场原则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产权制度改革,区别各类情况,根据当地农村经济发展的程度确定不同的产权形式,明晰产权关系。

    五、维护和保持县(市)社法人地位稳定,进一步深化省级农村信用联社改革。"稳定县域"是十七届三中全会的明确要求,深化省联社改革应按照《决定》精神稳步推进。当前应规范完善现有省联社管理体制,并按照市场原则构建省联社与基层法人之间的关系,增强基层服务县域和"三农"的能力;改革模式上,应坚持因地制宜原则,充分发挥当地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积极性,鼓励大胆探索创新;改革步骤上应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总体进展应与政府职能转化的进程相协调,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阶段性特点相配套。

    六、强化自身建设,依靠地方政府的支持,增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能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全面落实中央和地方政府各项改革部署,依靠地方政府的支持,积极化解历史遗留包袱,加快处置不良资产步伐,不断增强支持农村经济发展的能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经营管理水平、整体运行效率和核心竞争能力;积极参与农村信用体制、农村信贷担保体制、农村保险事业以及农产物期货市场的建设,在建立现代农村金融体系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各省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结合本地实际,积极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为农民服务主力军作用,全面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具体措施和要求,并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中国银行业协会农村合作金融工作委员会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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