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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转移与银行资产证券化

编辑: 发布时间:2011-08-17 作者:朱小黄 来源: 浏览:3635次 字号: [ 大 ] [ 中 ] [ 小 ]
由于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的功能不同,对于间接融资比重很大、信用风险比较集中的商业银行,有必要将信用风险转移出去,达到分散风险的目的。转移风险的实质是要找到愿意购买银行信贷资产与愿意承担相应的风险、获取相应利益的投资者。上世纪六十年代开始,一些欧美银行开始研究资产转移的方法和工具,并利用一些金融衍生产物来实现信用资产的转移,目前最重要的工具是资产证券化(Asset Securitization)。

早在1992年9月,巴塞尔委员会的一个工作小组就完成了一项对于《资产转让与证券化》的分析报告。在新资本协议的讨论中,巴塞尔委员会认为证券化有助于商业银行风险的转移,实现风险的分散,提高金融稳定性。因此,新资本协议明确规定了银行要重视证券化交易的本质,必须按照一系列要求对证券化风险敞口采取监管当局规定的风险权重来分配资本。

在中国,商业银行贷款证券化尚处于试点起步阶段。2005年,国家确定由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进行的证券化试点均已完成。推出了第一批以长期信用贷款和住房贷款为根据的资产证券(分别为50亿和25亿),销售情况良好。但以建行为例,在完成其25亿住房信贷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困难重重,拖延数年之久。主要困难除了人才方面之外,还有法律环境、适当投资者、成熟的中介机构等外部困难。就内部而言,缺乏对风险转移的认知上的冲动,再加上信贷资产利差较大,流动性压力很小,商业银行也缺乏经营上的冲动。但无论如何已经迈出了第一步,这是十分难能可贵的。

资产证券化起源于美国20世纪60年代末的住房抵押证券,是指将缺乏流动性但具有预期未来现金流的资产汇集起来,形成一个资金池,通过资金重组,转化为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来融通资金的过程。资产证券化的核心是对银行资产中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加有效,从而使参与的关系人都获益。

巴塞尔委员会《资产转让与证券化》分析报告指出,资产证券化的基本形式是汇集同一类型的贷款,并将这些资产出售给具有某一特别目的的公司或信托公司,由该公司以该资产组合为后备而发行上市证券。上市证券的本息支付直接依赖于该资产组合所产生的现金流量,一般来说,收益较高。这一形式的原理就在于:尽管单笔贷款的现金流量是不确定的,但由于大数定律的作用,整个贷款资产组合的现金流却呈现一定的规律性。人们可以根据历史数据及现实的经济状况对整个贷款资产组合现金流的平均数做出一个可信的估计,作为资产定价的基础,由此而引出资产证券化这一金融技术。

由上可知,资产证券化是商业银行转移信贷资

产风险强有力的工具。具体讲,对商业银行有以下好处:

一是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贷款证券化将信贷资产移至表外,加强了银行资产的流动性。在资本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减少资本占用,提高实际资本充足率。由于降低风险总量就是减少风险敞口,增强了银行防范系统性风险的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二是降低不良资产比率。通过资产组合技术和合理定价,商业银行可以将不良资产证券化,减少实际风险,降低信贷不良资产比率。

叁是降低银行成本。证券化过程使信贷资产情况通过市场价格形式表现出来,受到证券化规则的约束,更趋向于真实。这有助于控制银行组合资产的风险水平,降低银行信贷风险成本。此外,由于资产证券化以实际资产作为结算后备,比直接发行债券的信用等级更高,可以降低银行筹资成本。

四是提高银行盈利,通过证券化活化资产,调整资产和收益结构。商业银行将证券化的资产贴现成为现金,可以投入到其它具有更有效回报的资产中去。银行还可以通过证券的回购安排增加证券投资,优化资产收益结构。

五是有利于推进住房按揭市场的发展。通过证券化克服住房抵押贷款期限长、流动性低的局限,通过证券的流通,增加资产流动性,推进按揭市场的发展。

六是成为利率风险管理工具,避免资产和负债在期限上的匹配失当,防止利率波动风险。通过证券化,银行所持有的长期资产提前变现,长期资产和短期负债匹配失当的问题便不复存在。

商业银行推进资产证券化的好处诸多。但实现证券化的条件和相应的资本管理、风险管理的技术要求都很高,全面的分析与研究非本文所能及,只能择其要者讨论如下:

其一,市场条件,即具有证券化条件的商业银行和投资人。并非所有银行资产都可以证券化,一般来讲,应当是通过资产组合产生可预测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才可证券化。而具有证券化冲动的一般是资产规模较大,企图转移信贷资产风险的银行。发达国家一般将按揭资产、出口应收款、基础设施(如高速公路)以及信用卡贷款、汽车贷款、学生贷款等作为证券化的根据。除了发起证券化的商业银行,市场条件不可缺少的还有适当的投资人,即愿意承接银行信用风险的投资者,包括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

其二,证券化中介组织。包括:(1)特别目的公司,即承接银行资产实现破产隔离的专门公司,可以是信托投资公司、信用担保公司、投资保险公司和其它独立法人。(2)资金池管理公司,负责管理证券化资产的贷款本息收入,一般为证券化发起银行委托的其它银行机构。(3)投资银行,投资银行提供专业中介服务,协助确保发行结构符合法律、规章、财务、税务的要求。(4)信用提高机构,一般由发行银行或第叁方担任,可以是一个信用良好的银行出具信用证,也可以是一家信用很高的保险公司提供保单。(5)信用评级机构。(6)受托管理人,负责将资产债务人归还的本金利息转付给投资者。(7)其他中介组织,主要是指证券交易机构、登记机构、清算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等。

其叁,必要的法律环境。在中国涉及证券化的法律、法规,包括《商业银行法》、《保险法》、《公司债券管理条例》、《利率管理条例》、《信托法》、《税法》、《证券法》、《公司法》等等,目前这些法律法规暂不能构成证券化所必须的法律环境。修改完善这些法律法规,补充有关证券化的内容,已是当务之急。

尽管在证券化的市场条件、法律环境等方面还很欠缺,但并非不可作为。在目前的实践中,通过特定的行政审批,已经完成了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一系列资产证券化的实务工作。应该说,继续推进,前景无量。关键的问题,仍然还是商业银行的管理者应当从风险管理的基本原理出发,真正把资产证券化作为未来商业银行的综合性管理工具来认真研究和积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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