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有句俗话,叫“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意在告诫人们,“好事”因为正常,大家习以为常,不会刻意传播,倘若行为出轨,做下“坏事”,顷刻传遍千里,招来千夫所指。正因为如此,每个个人、单位采取的对策往往是“好事传千里,坏事不出门”。做出的成绩刻意放大、修饰、包装之后,广而告之,美其名曰树立形象;犯下错误,能瞒则瞒,能盖则盖,力求“内部”消化,谓为家丑不外扬,这本也无可厚非,人心同此,投鼠忌器,都能理解,但将这一传统施之于公司内部管理之中,就十分危险了。
澳新银行前首席风险官马克·劳伦斯先生来建设银行讲座时,特别提到银行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文化观念就是“坏事传千里”,这是颇有道理的。劳伦斯先生是一位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专家,对于操作风险管理而言,“坏事传千里”尤为重要。
中国传统文化中也有类似的智慧表达。《论语》学而篇中说:君子“过则勿惮改”,有一句成语说闻过则喜,都是鼓励人们不掩饰错误,勇于承认并改正之。但中国人好面子,喜演义,闻自己的过或可咽下,闻别人的过则上纲上线,于是养成文过饰非的毛病。通常会有两种“闻过”之后的表现:一是对错误进行解释,表明这错误存在的合理性或与自己没关系;二是断然拒绝承认这是错误,加以掩盖。而这些正是现代公司管理的大忌。
在现代公司管理中,违规操作引发操作风险无疑会加大经营成本,而有效地防范这些风险,首先就是暴露风险,以便加以统计、分析和详细的技术研究,当然也要对肇事者给予处罚。其次,还要将已出现的案例传播给其它操作者,以求举一反叁,达到所谓“让坏事变好事”的目的。
但或许正是对肇事者的处罚,使得有责任的人们本能地对事端进行掩盖,而这种掩盖可能会带来更为广泛的操作风险。
坏事传千里的好处其实很明显。例如,举一反叁,从而实现经验共享,通过传播“坏事”,树立案例,教育更多员工,在传播中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提高员工识别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更为正确地解决流程或行为上的偏差,等等。但实现“坏事传千里”的文化观念和管理机制,真正的阻碍并非来自认知程度,而是源于制度安排。
在商业银行内部,操作风险导致的损失和案件损失是重要的内部考核指标和外部监管指标。各分支机构如果发生案件,则要同该所在省级分行、二级分行以及支行领导班子(管理层)的业绩考核挂钩,极大地影响该行管理层人员的收入和业绩。在外部监管方面,监管部门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生百万元以上案件,要上追两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行长)的责任。这些传统的管理方法,带来的问题是:
其一,银行机构负责人(行长)的经营业绩是综合管理和经营措施的综合结果,发生案件一票否决或直接挂钩或许可呈一时之压而促进管理力度,但却不符合一般的管理原理,不宜常规实施。
其二,追究责任时不细究事件的直接和间接原委,简单追究行政领导人的责任,不符合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律精神。
其叁,银行风险,包括案件,是客观存在的,不可能消灭,在一定经营规模和一定经营环境下,银行经济案件和操作失误也是不可避免的。依行政管理关系而简单处罚上级负责人,既不科学,也不公平。
其四,把出现“坏事”,即案件作为银行不可接受的风险,也是没有根据的“过犹之举”。
正因为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一方面对发生案件无可奈何,另一方面又提心吊胆,一旦发生案件,其本能的措施就是掩盖,具体的讲,能不报的不报,能化小的化小,以求保全职务、业绩和前程。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上,很难实践“坏事传千里”的信条。
笔者认为,银行操作风险的防范,尤其是案件的防范,更主要的依赖于流程的科学设计和技术(电脑、网络)应用水平以及员工道德素质和心理素质。处罚手段固然使违规者的违规成本递升,但若不得当运用,效果可能适得其反。
澳新银行前首席风险官马克·劳伦斯先生来建设银行讲座时,特别提到银行风险管理的一个重要文化观念就是“坏事传千里”,这是颇有道理的。劳伦斯先生是一位银行操作风险管理专家,对于操作风险管理而言,“坏事传千里”尤为重要。
中国传统文化中也有类似的智慧表达。《论语》学而篇中说:君子“过则勿惮改”,有一句成语说闻过则喜,都是鼓励人们不掩饰错误,勇于承认并改正之。但中国人好面子,喜演义,闻自己的过或可咽下,闻别人的过则上纲上线,于是养成文过饰非的毛病。通常会有两种“闻过”之后的表现:一是对错误进行解释,表明这错误存在的合理性或与自己没关系;二是断然拒绝承认这是错误,加以掩盖。而这些正是现代公司管理的大忌。
在现代公司管理中,违规操作引发操作风险无疑会加大经营成本,而有效地防范这些风险,首先就是暴露风险,以便加以统计、分析和详细的技术研究,当然也要对肇事者给予处罚。其次,还要将已出现的案例传播给其它操作者,以求举一反叁,达到所谓“让坏事变好事”的目的。
但或许正是对肇事者的处罚,使得有责任的人们本能地对事端进行掩盖,而这种掩盖可能会带来更为广泛的操作风险。
坏事传千里的好处其实很明显。例如,举一反叁,从而实现经验共享,通过传播“坏事”,树立案例,教育更多员工,在传播中树立正确的价值观,提高员工识别风险的能力,有利于在广泛讨论的基础上更为正确地解决流程或行为上的偏差,等等。但实现“坏事传千里”的文化观念和管理机制,真正的阻碍并非来自认知程度,而是源于制度安排。
在商业银行内部,操作风险导致的损失和案件损失是重要的内部考核指标和外部监管指标。各分支机构如果发生案件,则要同该所在省级分行、二级分行以及支行领导班子(管理层)的业绩考核挂钩,极大地影响该行管理层人员的收入和业绩。在外部监管方面,监管部门明确提出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发生百万元以上案件,要上追两级机构主要负责人(行长)的责任。这些传统的管理方法,带来的问题是:
其一,银行机构负责人(行长)的经营业绩是综合管理和经营措施的综合结果,发生案件一票否决或直接挂钩或许可呈一时之压而促进管理力度,但却不符合一般的管理原理,不宜常规实施。
其二,追究责任时不细究事件的直接和间接原委,简单追究行政领导人的责任,不符合以事实为依据的法律精神。
其叁,银行风险,包括案件,是客观存在的,不可能消灭,在一定经营规模和一定经营环境下,银行经济案件和操作失误也是不可避免的。依行政管理关系而简单处罚上级负责人,既不科学,也不公平。
其四,把出现“坏事”,即案件作为银行不可接受的风险,也是没有根据的“过犹之举”。
正因为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一方面对发生案件无可奈何,另一方面又提心吊胆,一旦发生案件,其本能的措施就是掩盖,具体的讲,能不报的不报,能化小的化小,以求保全职务、业绩和前程。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上,很难实践“坏事传千里”的信条。
笔者认为,银行操作风险的防范,尤其是案件的防范,更主要的依赖于流程的科学设计和技术(电脑、网络)应用水平以及员工道德素质和心理素质。处罚手段固然使违规者的违规成本递升,但若不得当运用,效果可能适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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